作者: 半岛官方下载入口 来源: 日期:2024-01-04 00:50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知产小知识】不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什么是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当我们发现所要申请的发明创造被公开后,是不是就完全丧失了新颖性呢?其实不然,小编带大家了解哪些情况下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是不丧失新颖性的。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包括两层含义:一、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该“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是“规定的”,有一定的规模和规格。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即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属于非法的公开。
从专利法24条还可以看出,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几种情形,但相关条件比较苛刻,且情形有限,因此,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日常工作、发表论文时,仍然需要保持警惕,避免科研成果被提前公开,影响专利授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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